山东现代学院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奖优助困功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4〕7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2023年我校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均按照1:1.1的比例差额评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山东现代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校长

      副组长:常务副院长、分管学管工作的院长、纪检书记

      成员:相关行政处室负责人

      二、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三、奖励资助标准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含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指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除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的学生。

      五、评选工作流程

      省资助中心制定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并下达预算→高校宣传,组织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初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评审委员会复审提出建议名单→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终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市资助中心审查材料→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批复公告→学校发放并建档。

      六、相关事项

      1.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二级学院领导做好监管工作、履行工作职责。若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转岗直至辞退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若因个人原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评奖资格。

     3.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党委(校长)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89701588;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监督举报电话:89701550。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山东现代学院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鲁现代学字〔2022〕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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