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奖优助困功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资助规范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2023年我校国家奖学金按照1:1.1的比例差额评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山东现代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校长
副组长:常务副院长、分管学管工作的院长、纪检书记
成员:相关行政处室负责人
二、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除了基本申请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 30%(含 30%),且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六、评选工作流程
省资助中心制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并下达预算→高校宣传,组织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初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评审委员会复审提出建议名单→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终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省资助中心审查材料→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批复公告→学校发放并建档。
七、相关事项
1.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二级学院领导做好监管工作、履行工作职责。若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转岗直至辞退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若因个人原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评奖资格。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党委(校长)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89701588;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监督举报电话:89701550。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山东现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鲁现代学字〔2022〕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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