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强精准资助工作,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推动资助对象认定精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教科教〔2020〕15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科教〔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建档备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以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管工作的院长、纪检书记、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组员。

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召开会议全面部署指导各项资助政策的开展实施;对各认定小组的认定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对各认定小组处理的投诉问题进行检查、核实;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认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处理投诉和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对核对不属实的学生,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学管就业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学管就业秘书任副组长,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任组员。

职责:组织开展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汇总、审核、存档各班级认定的学生信息;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认定学生通过电话、座谈、进班级访问等形式进行抽查;对认定结果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处理投诉和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对核对不属实的学生,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将认定结果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三)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职责: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困难档次的认定、班级公示、推荐和上报二级学院等工作。

第九条  以上认定工作组需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九月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认定条件。

1.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2.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3.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本标准中相应条款。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5.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分类认定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8.重点困境学生;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主要成员中(限父母、兄弟姐妹)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章 认定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暑假放假前向需要认定的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开学前学校通过班会、网站和微信平台等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每学年9月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开认定部署会议,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各项资助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学生和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认定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九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应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家庭的隐私。

(一)如师生、群众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如师生、群众在接到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整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一级认定小组对各认定小组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对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对各认定小组处理的投诉问题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章 认定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书信、走访的方式进行审查,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出,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只有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学校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级认定小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评审制度,实行组长负责制,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档次。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到所有资助项目、所有申请条件、所有评审过程、所有资助结果“四公开”,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并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让广大学生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义和认定流程。

(三)加强工作责任心。认定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全院广大学生,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资助政策,加强工作责任心,本着不漏掉一名贫困学生、不弄错一名贫困学生的资助档次的原则,深入学生家庭、学生班级、学生宿舍走访,全面核实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确保认定工作的合情合理。对不属实情况要及时予以调整,真正做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  

(四)各级认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做好监督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若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全院通报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转岗直至辞退处分,情节极其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认定小组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过程,资助结果。主动接受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认定小组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认定和评奖评助资格。

第二十九条党委(校长)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89701588;学生处监督举报电话:89701550。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按照要求报市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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