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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报告,会谈心理咨询记录材料,精神疾病的诊治记录材料,各种心理测量结果分析报告,以及其它与当事人的心理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数据和材料。

      第二条 心理健康档案须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时建立,每位学生须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测量等的相关资料,要科学分类、及时归档、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 档案资料不得带出档案室,不得复印。非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查看档案内容。在确实需要使用档案内容时,不得公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仅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的辅助工具之用,不放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在学生离校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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