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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师工作守则

 

      第一条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理论水平与咨询技巧。

      第二条 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真诚,热爱、尊重学生独立人格、需要和情感体验。

      第三条 为来访者保密、负责。来访的资料不得外借和透露于外。

      第四条 与来访者保持客观、公正、平等的关系,否则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或转由其他心理健康教师继续咨询工作。

      第五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

      第六条 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

      第七条 咨询工作只能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咨询室进行。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师要明确自己的局限和不足。在自己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接受咨询任务,并应向来访者讲明情况,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第九条 在所有咨询工作中,心理健康教师应注意避免来访者的过分依赖。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师应认真做好咨询记录和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填写预约登记和咨询记录,注重保密,妥善保管,杜绝泄露。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师必须根据工作安排准时到位,不迟到、不早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位,必须事先做好换班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不得作出来访者心理问题的诊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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