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生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一是注册为全日制的学生,二是在校本科生或专科生,三是持有退役证。

第四条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学费资助:

1.在校期间己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期限与资助额度

第五条 服兵役学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资助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总额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较高者;学费减免的资助额度为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本专科生补偿学费或贷款代偿的金额,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适用范围为入伍(入学/复学)时间在2022年1月24日之后,在该时间之前的,标准为8000元)。

第七条 退役士兵学生在本专科阶段均可申请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1650元/人/学期。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我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具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报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需要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退役证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按照隶属关系报至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当年退役士兵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最终名单以及金额。

第四章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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