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勤工助学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生的教育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综合育人效应,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要教育引导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1.岗位工作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相冲突;
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所设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2.原则上固定岗位每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3.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的12月底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的用工申请,经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设岗。
第十一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内容可分为技术性岗位和普通性岗位。
1.技术性岗位是指与学生利用所学的专业从事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岗位。
2.普通性岗位是指学生从事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的岗位。
3.技术性岗位和普通性岗位须由用人单位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工作时长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岗位。
3.临时岗位须由用人单位随时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九类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其程序为: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审核。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岗位面试。用人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岗位面试,确定人员名单,在勤工俭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报备上岗。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即可通知学生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经过批准上岗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固定岗位进行。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岗位管理
1.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
2.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勤工助学学生,若学生确实不适合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连续一周无故不上岗,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中途因故需要停止勤工俭学的,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离岗前的工资按实际情况发放。
4.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等要求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明确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内容、操作规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工作考核
1.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考核工作,要按照岗位制定考核要求,加强学生日常考勤,真实客观、公平公正地落实岗位考核工作;
2.勤工助学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3.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完成本月勤工助学考核工作,将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及时发放,各用人单位应确保考核工作的时效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对多次出现未及时报送的用人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其酬金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酬金标准。技术性岗位10元/小时,普通性岗位8元/小时。
第二十一条 酬金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提交的考核表、工资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报送考核表等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时,用人单位需向学生处提交书面补发申请,并负责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现代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现代学字[200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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